索 引 号 | 63269453/2019-00865 | 分 类 |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徐圩新区管委会党政办 | 发文日期 | 2019-08-12 |
标 题 | 关于进一步明确徐圩港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通知 | ||
文 号 | 示范区发〔2019〕116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切实加强徐圩港区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理顺港区安全监管体制,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关于加强港口安全管理的会议纪要》(2019年第11号)要求,现将徐圩港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 ||
时 效 | 有效 |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切实加强徐圩港区安全生产管理,进一步理顺港区安全监管体制,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关于加强港口安全管理的会议纪要》(2019年第11号)要求,现将徐圩港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规划建设局
1.依法承担港区行业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具体承担港口建设项目、港区经营行为、港区危险货物作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承担港区范围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审查以及监督管理职责,负责运输车辆及所属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承担有关公路、水路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会同交警大队承担源头治超等工作;负责新建、改建、扩建港区建设项目消防设施审核、验收以及加气站、燃气管道等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危险化学品仓储、装卸企业及相关设施安全监管;负责港区陆上为港区企业装卸设备、非营运车辆服务的加油站安全监管;依法履行港区职责范围内的危化品行业直接监管职责。
3.履行港口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办公室职责,牵头完善港口安全生产专业委员会组织机构、工作制度和工作职责。
4.牵头组织实施港口安全生产规划。
(二)应急管理局
1.加强对港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2.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包括港区在内的安全生产规划,负责港区应急保障能力体系建设和事故应急处置任务。
3.依法履行危化品综合管理职责及职责范围内的危化品行业直接监管职责,负责港区陆上为社会服务的加油站的安全监管。
(三)公安分局
负责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负责港区消防安全监管和应急救援工作。
(四)交警大队
1.负责港区内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监督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和处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2.负责对接市交警支队受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初审转报工作。
(五)消防大队
负责港区消防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工作。
(六)经济发展局
1.负责港区成品油批发、零售、仓储经营活动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对接市市场监管局做好港区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管和港区特种设备安装监检、定期检验、设备办理使用登记以及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
2.负责港区内加油站布点及行业监管。
二、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主体责任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规定,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履行安全生产法定责任,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建设,落实安全责任、安全管理、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和应急救援“五到位”。构建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管理双重预防机制,定期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识别,切实做好安全隐患闭环整治工作。
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对出租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履行出租人安全生产义务,并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査,发现安全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进行安全检查和协调。
4.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责任。
三、其他事项
公安分局、交警大队、消防大队由于机构改革尚未完成,有关工作事项待上级部门明确后执行。
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徐圩新区)管委会
2019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