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3269453/2024-00203 | 分 类 | / |
发布机构 | 徐圩新区 | 发文日期 | 2023-08-14 |
标 题 | 《徐圩新区大气污染物减排收储激励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 ||
文 号 | 无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有效 |
徐圩新区党政办公室于2023年8月11日印发了《徐圩新区大气污染物减排收储激励办法》,现就有关制定问题做以下说明:
一、文件制定的必要性
为推动新区环境质量持续向好,有效激励企业自主减排,实现新区指标储备库总量持续动态更新,满足项目落地需求,根据《关于优化排污总量指标管理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苏环发〔2022〕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激励办法。
二、文件的主要内容
《徐圩新区大气污染物减排收储激励办法》共分为编制依据、总体原则、收储对象、收储标准、申报审核程序、其他事项6部分,明确了自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对注册地和税收户管地均在徐圩新区的企业,通过实施大气治理减排工程形成NOx和VOCs减排量(除约束性减排外),经398大队、纪工委机关(审计室)、环保局、财政局等部门核定后,进行有偿收储。
对于已建项目进行NOx减排,按工程投资额30%补贴,在建成运行后,分三年补完,减排量全部一次性收储入库;对于新建项目在可研初步设计的基础上,通过先进技术进一步减排的,按差值部分的投资额30%补贴,在建成运行后,分三年补完。对于无组织VOCs减排,按10万元/吨进行补贴,最高不超过工程投资额的50%,在建成运行后,分三年补完,减排量全部一次性收储入库。企业自主减排入库的污染物指标,不超过其中的80%可以无偿投放给企业,用于新、改、扩建项目;若80%未全部使用,剩余部分由新区进行市场交易后,所获交易额的50%补贴给企业。
申请补贴的项目,减排量全部收储入库,减排量参照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印发的《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核算技术指南(2022年修订)》核算。补贴金额从企业次年给新区带来的经济贡献内分三年补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环保局负责解释。申报时间截止至2025年12月31日,后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