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3269453/2018-00173 | 分 类 | 农业、林业、水利 / 意见 |
发布机构 | 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 | 2018-07-12 |
标 题 | 关于推进江苏省东辛农场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 ||
文 号 | 示范区发〔2018〕106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关于推进江苏省东辛农场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 ||
时 效 |
各部门、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江苏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苏发〔2016〕29号)、江苏省国资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江苏省农垦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国资〔2018〕21号)、省政府2018年第25号专题会议纪要精神,结合新区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东辛农场改革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明确农场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农垦改革发展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服务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以示范引领现代化农业建设为中心,以推进社企分开为方向,以农场企业化改革为主线,加快推进农场生产经营企业化和社会管理职能属地化,着力消除束缚农场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推动农场与周边区域享受同等公共服务资源,促进农场经济社会事业可持续发展,为新区高质发展、加快打造世界级石化基地做出重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国有属性,服务大局。围绕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以农业生产经营为主,走规模化、集约化发展道路,促进一二三次产业融合发展,做大做强农场经济,更好地服务新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坚持改革方向,分类实施。按照农场企业化总要求,坚持社企分开改革方向,坚定不移推进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在具体改革内容、改革方式上,因地制宜,分类实施。
坚持统筹谋划,政策衔接。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要与国家和省相关领域改革和民生改善等政策相衔接,与农场体制机制改革相结合,做到方案制定和政策落实可行可操作,确保改革发展各项工作任务落实见效。
坚持权责明确,协同推进。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农场企业化、公司化改革由省农垦集团及农场负责,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由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农场积极配合,共同推进农场社会职能改革。
坚持积极稳妥,务求实效。根据新区和农场的实际情况,以及各方对改革的承受能力,统筹兼顾,稳步推进,正确把握好改革的节奏和力度,切实处理好改革相关主体的利益关系,稳步推进,确保改革平稳有序、扎实推进。
(三)改革目标
坚持社企分开改革方向,推进农场生产经营企业化和社会管理属地化,到2018年底基本完成改革任务。按照“内部分开、管办分离、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的要求,将农场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纳入新区统一管理,新区采取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的方式,赋予农场社区管委会相应的管理权限和提供公共服务,实现农场与周边区域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共享共建水平得到不断提高,资源配置进一步优化,场地协同发展格局进一步提升。
二、落实重点任务
(一)加快推进农场企业化改革。农场要加快企业化、公司化改造步伐,健全完善产权清晰、权责分明、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化企业制度。
(二)授权农场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在充分考虑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农场城郊型区位条件、农场职工的农垦情结、有利于社会稳定等因素基础上,采取“内部分开、管办分离”的办法,将农场承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纳入新区统一管理,并采取“授权委托、购买服务”的方式,赋予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相应的管理权限和提供公共服务。在新区的统一指导和管理下,农场具体承办区域范围内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事务。
(三)推进农场社区居委会规范化建设。按照省、市相关文件精神,农场社区管理委员会根据资源配置、人口规模、管理幅度等因素合理划分社区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农场社区服务体系,并将其工作经费以及服务设施等建设经费逐步纳入公共财政购买服务保障范围。2019年起三年内由农场自行承担,2022年起五年内由新区财政补贴50%,以后年度全部由新区财政承担。
(四)完善农场社会事业发展保障机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从2019年1月起,将农场区域范围的社会事业和公共服务统一纳入新区总体规划并同步实施。农场要关心关注困难群体生活,认真做好精准帮扶工作,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妥善解决农场超比例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实行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单位和个人同样缴费模式。农场超比例医疗保险费,2019年起三年内由农场自行承担,2022年起五年内由新区财政补贴50%,以后年度全部由新区财政承担。加强农场医疗卫生和幼儿教育扶持和管理,农场医院继续实行民营化经营,新区委托农场医院负责场域公共卫生防疫工作;幼儿教育纳入新区统一管理,12月底前完成有关资产和人员移交工作。推进农场“三供一业”改革,按照先移交后改造要求,农场区域供水由江苏方洋集团接收管理,供水质量提升改造费用由农场承担,农场自来水资产无偿移交,现有人员择优录用,富余人员由农场负责分流安置,确保12月底前完成移交改造工作。
(五)推进农场新型城镇化建设。以深化改革为动力、以改善民生为宗旨、以产业发展为抓手,将农场与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保护规划等多个规划相融合。通过“多规合一”,切实解决好农场规划和新区规划协调、衔接等问题,并结合新区石化产业发展等需要,加强场地场企合作,建设农场特色小镇和集中居住区,将农场打造成为新区的生态居住区、劳务输入区和生产服务基地。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支持美丽农场建设,加大对农场道路桥梁、农贸市场、文化场地等公共基础设施的投建,完善农场垃圾和污水处理、绿化亮化净化等设施,加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城镇生活污水、河道水污染、城镇村庄环境卫生等治理,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改善农场居民生产生活条件。
(六)创新农场国有土地的管理方式。新区规划部门要结合新区发展需要,在充分征求农场意见的基础上,加快编制出台农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农场重大基础设施项目、现代服务业、新兴产业等新经济增长点项目用地计划,新区积极予以支持。落实农场耕地占补平衡制度,鼓励农场利用自有资金开展耕地整理、复垦、开发,形成的补充耕地指标纳入省耕地指标交易平台,指标交易收入用于农场经济社会发展。农场土地被依法收回后再出让的,其出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新区分成的土地出让收入按规定用于农场公益性基础设施、农田水利建设等。在符合相关规划基础上,收回农场土地进行开发利用的,划出一定的面积,在纳入地方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并依法履行供地手续后,由农场进行开发,促进农场可持续发展。新区引进的工商企业与战略投资者,经批准需使用农场土地资源的,农场可以用土地资源作价出资(入股)方式共同参与开发建设。对农场改革改制中涉及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可依法采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等方式处置。农场现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办理有偿使用手续后,可以转让、出租、抵押或改变用途;需要办理出让手续的,可以采取协议方式。
(七)推进平安农场建设。依法加强农场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社会稳定等管理,建立健全联动工作机制,加大隐患和风险点排查整改力度,完善相关设施,配强人员力量,保障农场和谐稳定。
(八)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在财政支持上,将国家、省市关于农垦农场社会事业改革财政补助资金全额拨付农场社区管委会,农场场域内形成的新区财税留成部分用于农场社会事业、基础设施等建设,并根据新区财力及今后发展情况,给予农场社区管委会适当经费补助。将农场全面纳入强农富农政策支持和项目申报范围,依法享受国家普惠性政策。支持农场创建现代农业示范园、农产品加工园。支持农场菜篮子工程建设,享受菜篮子补助政策,打造成为优质商品粮基地、绿色蔬菜瓜果基地和健康畜禽水产品供应基地。支持农场民营企业发展,促进场域经济繁荣,推动居民创业就业。
三、落实工作责任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为组长,东辛农场、党政办、党群工作部、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局、财政局、社会事业局、文教局等单位部门为成员的推进农场改革发展领导小组,负责农场改革发展的组织领导、工作协调和督导考核工作。社会事业局负责农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政策对接的总协调,加强推进,抓好落实。把农场改革与党的建设紧密结合起来,保障党组织机构健全、党务工作者队伍稳定、党组织和党员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二)加快推进实施。党群工作部、经济发展局、规划建设局、财政局、社会事业局、文教局、方洋集团等部门、单位要积极做好调查摸底工作,调查统计农场办社会机构、人员、资产、经营等基本情况,核定办社会职能机构的资产、收入支出。要依据中央、省、市相关文件精神,由社会事业局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加快推进落实。
(三)加大落实力度。新区各相关部门在依法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新型城镇化发展规划及公共服务体系规划时,要将农场纳入其中并同步实施。经发部门要做好规划衔接,安排相关建设项目对农场加大支持力度;财政部门要根据农场的改革发展需要,中央、省的政策要求,将农场全面纳入国家、省市项目申报、强农惠农富农和改善民生政策覆盖范围,同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其他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有关政策措施。农场要以主人翁精神,加快推进改革,发扬“艰苦奋斗、勇于奉献、开拓创新”的农垦精神,为推动新区“高质发展、后发先至”作出新的贡献。
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徐圩新区)管委会
2018年7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