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市场监督管理行政许可程序暂行规定》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一)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但涉及主体资格的行政许可除外;……”《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原发证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办理食品经营许可注销手续:(一)食品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未申请延续的;……”等规定,我局拟对127户食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名单见附件)予以注销,现予以公告,公告期为10日。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后即视为公告送达,在公告期内未到我局办理缴回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的,我局将注销其《食品经营许可证》,被注销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作废。
相关经营主体如在公告期内有异议,请与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徐圩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系,联系电话:0518-82256108。如需重新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备案,可申请进QQ群了解相关流程,群号:707992831,地址:连云港市徐圩新区徐圩大道合作路100号行政审批局一楼E002窗口。
特此公告。
附件:“连云区谢永银食品经营部”等127户过期食品经营许可证拟注销名单.pdf
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徐圩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