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环办﹝2013﹞103号文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政府信息公开的相关要求及连政发﹝2015﹞186号文件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连云港久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徐圩新区再生水厂工程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连云港久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徐圩新区再生水厂工程项目;
二、建设地点:陬山三路与港前大道交叉口南侧,东港污水处理厂二期空地西北侧;
三、建设单位:连云港久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中蓝连海设计研究院;
五、项目概况
本项目位于陬山三路与港前大道交叉口南侧,东港污水处理厂二期空地西北侧,总占地面积29352平方米;建设总处理规模为10万m3/d再生水厂,其中循环冷却水排污水处理单元规模为5万m3/d,采用“均质调节+机械加速澄清+滤池过滤+臭氧接触反应+生物滤池过滤(BAC)+超滤(UF)处理+反渗透(RO)过滤”工艺;污水厂尾水处理单元规模为5万m3/d,采用“滤池过滤+超滤(UF)处理+反渗透(RO)过滤”工艺;本项目不包含厂区外管网工程。本项目总投资37889.08万元,全部为环保投资。本项目依托连云港石化基地工业废水第三方治理工程的大宗药剂存储、配置及供应和污泥浓缩、脱水、干化及暂存,以及徐圩新区高盐废水处理工程的臭氧制备等不在本次评价范围内。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及运营过程中,你公司必须严格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营中应贯彻清洁生产原则,使用先进生产工艺,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区域环境质量不下降。项目污染控制应符合《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总体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相关要求。
本项目“三废”治理设施须由有资质单位设计、施工,方案应经专家论证并在建设中严格落实。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要通过“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采集”微信小程序进行信息采集。
(二)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及其他相关要求做好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本项目须于开工前15日内向环保部门申报相关信息。
(三)做好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人员教育。
(四)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规划、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
本项目生活污水经收集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入东港污水处理厂处理。本项目来水经处理后再生水达相关标准后返回园区企业回用,循环冷却水排污水处理单元、污水厂尾水处理单元废水(RO浓水)达徐圩新区高盐废水处理工程接管标准后分别接入徐圩新区高盐废水处理工程处理,最终达深海排放相关标准经深海排放管道排入黄海。
(五)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防治措施,确保各类废气达标排放。臭氧氧化池采用臭氧尾气破坏后达标排放,且不得产生异味。本项目无组织臭气污染物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的大气污染物二级排放标准。
(六)加强噪声管理工作。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合理布局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2008),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七)按固体废物“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降低固体废物产量,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做好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工业固体废物堆场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9-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
污水厂尾水处理单元污泥、废滤膜等危险固体废物应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收集处理。本项目危险废物储存及处置应按照苏政办发〔2019〕15号、苏环办〔2019〕327号等文件要求执行,应基本实现就近及时安全处置,原则上应优先依托园区内已有固危废集中处理处置设施。
(八)严格落实防渗措施。实行分区防渗,项目应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防渗措施,严禁污染周边环境。
(九)落实“报告书”中提到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每年须定期演练;做好与园区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石化基地应急截污方案联动;本项目需落实足够容量的消防尾水池和事故水池。
(十)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本项目所在厂区共设置两个去往徐圩新区高盐废水处理工程污水接管口和一个雨水排口(连云港石化基地工业废水第三方治理工程、徐圩新区再生水厂工程和徐圩新区高盐废水处理工程共用)。
按《江苏省化工园区监控预警建设方案技术指南(试行)》(苏环办〔2016〕32号)要求,厂区雨水排口处应设置视频监控并安装流量、COD、氨氮、总磷、总氮等在线监测设备及由监管部门控制的自动排放阀;厂区污水接管口前应设置监控池、视频监控系统并安装流量、COD、氨氮、总磷、总氮等在线监测设备,所有监测信号和数据实时上传至环保部门。
(十一)本项目装置区设置100m卫生防护距离,不得在保护距离内建设倒班楼、职工宿舍、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十二)本项目处理的废水需按规定程序取得相应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本项目依托的工程与环保设施投运是本项目投运的前置条件。同时法律法规政策有其它许可要求的事项,项目须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建设与投产。
(十三)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成后需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十四)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变动或新增污染因子,应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公众参与情况: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公示期间,未收到通过电话、邮件、网络等反馈的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十、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18-82256017
通讯地址: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邮编:22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