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徐圩新区标准化集中喷涂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徐圩新区标准化集中喷涂中心项目;
二、建设地点:连云港市徐圩新区节能环保科技园标准厂房3-3#;
三、建设单位:上隆实业发展(江苏)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江苏绿源工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新建3套钢材表面处理生产线,主要包括钢板和钢结构处理生产线、钢管处理生产线、喷涂机、粉尘和废气处理设施及其他附属配套设施。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处理钢材约1.5万吨。
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215万元。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营中应贯彻清洁生产原则,使用先进生产工艺,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项目污染控制应符合清洁生产的要求,确保区域环境质量不会下降。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水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废水达标排放。生活污水经预处理达《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后,接管至东港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A标准后,送徐圩新区再生水厂再生处理,产生的浓盐水再送徐圩新区高盐废水处理工程,进一步处理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特别排放限值的直接排放标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最终通过深海排放。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鼓励采用技术先进的废气处理工艺,确保各类废气达标排放。
本项目焊接烟尘经移动式焊接烟尘净化器净化后无组织排放;抛丸除锈过程产生的粉尘采用“大型旋风体+HR-48滤筒式除尘器”处理后厂房内无组织排放;喷漆、晾干及危险仓库产生的VOCs及颗粒物采用“干式过滤+活性炭吸附浓缩+催化燃烧”处理后通过一根20m高排气筒排放;
项目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新污染源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VOCs参照执行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表2新建企业排气筒污染物排放限值。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参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NMHC限值。
(四)加强噪声管理工作。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安放噪声源位置,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厂界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降低固体废物产量,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做好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工业固体废物堆场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9-2001,2013修改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修改单)要求。
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废边角料、金属粉尘、焊渣和收集粉尘外售物资回收公司综合利用;废漆桶交由厂家回收;漆渣、废过滤纤维和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置。
本项目投运前应落实所有危险废物处置去向。
(六)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防渗措施及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源头控制、分区防渗。加强监控,严禁污染土壤和地下水体。
(七)落实“报告表”中提到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相关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工作;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每年须定期演练;做好与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石化基地应急截污方案等联动。
(八)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相关文件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废气排气筒应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和采样平台;在废气收集管与净化设施联接处(即废气净化设施进口)和废气净化设施出口均设置采样口。
(九)法律法规政策有其它许可要求的事项,项目须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建设与投产。
(十)本项目在施工期与运营期,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管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及其他相关要求做好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施工期各项环境保护工作;建成后需按规定程序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十二)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环评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批。原则上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二年方开工建设的,环评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公众参与情况:
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受理公示期间,未收到通过电话、邮件、网络等反馈的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十、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18-82256017
通讯地址: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邮编:22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