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徐圩新区 发布时间:2026-10-09 访问量:
我局于2026年4月15日向中亿丰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发了《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行政许可决定书》(徐建建处许〔2026〕004号),核准其年产33万吨烷氧基化衍生物及其配套特种精细化学品项目的建筑垃圾处置事项。
现因该项目增加建筑面积,该公司向我局申请变更上述行政许可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九条、《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101项及《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第七条的规定,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我局已依法办理变更手续,并核发新的《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行政许可决定书》。
原《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行政许可决定书》(徐建建处许〔2026〕004号)自2026年10月9日起作废,不再具有法律效力。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上述原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得再作为办理或处置建筑垃圾相关手续的依据。请各相关单位、个人及时知悉,并按规定使用新核发的行政许可证件办理后续相关事项。
特此公告。
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徐圩新区)建设局
2026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