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连云港港徐圩港区四港池46#~47#液体散货泊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连云港港徐圩港区四港池46#~47#液体散货泊位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建设地点:徐圩港区液体散货泊位区四港池北侧根部;
三、建设单位:东华能源(连云港)仓储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天科院环境科技发展(天津)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新建2个5万吨级液体散货泊位(46#、47#),码头装卸货种为乙烷、丙烷、丁烷、乙烯、丙烯和丁二烯等,总吞吐量为380万吨/年,年通过能力为432万吨。码头采用高桩梁板结构,平台长535米,宽度为22米,工作平台的东侧设置1座10米×10米的系缆墩,系缆墩与工作平台之间通过1座钢便桥相连接,泊位总长593米。新建2座长98米,宽12米的引桥与后方连云港港30万吨级航道徐圩4区导堤工程相连接。港池疏浚挖泥总方量为378万立方米,所挖土方通过吹泥管吹填至徐圩港港区后方陆上区域。
项目总投资41912万元,其中环保投资979.43万元。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营中应贯彻清洁生产原则,使用先进生产工艺,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项目污染控制应符合《连云港港徐圩港区总体规划(修订)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中相关要求。本项目“三废”治理设施须由有资质单位设计、施工,方案应经专家论证并在建设中严格落实。
(二)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规划、建设给排水管网。合理安排施工工期,控制挖泥船施工范围,禁止超挖,避免泥沙/泥浆外溢。
码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场地冲洗水经收集送至陆上罐区污水处理站预处理,达接管标准后接入园区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船舶生活污水、船舶机舱油污水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船舶压载水由海事部门指定有资质的单位接收。
(三)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废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类废气达标排放,并不得产生异味。项目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须通过“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采集”微信小程序进行信息采集。
无组织颗粒物参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周界外浓度最高点”执行,非甲烷总烃参照《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的“表7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VOCs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标准中排放限值。
本项目应根据《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关于印发<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的通知》(苏环办﹝2016﹞95号)、《江苏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技术指南》(苏环办﹝2013﹞318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做好物料储存、转移、输送、敞开液面、工艺过程等环节无组织废气收集处理及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
(四)加强噪声管理工作。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合理布局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降低固体废物产量,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做好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项目危废暂存场所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
来自国外的船舶生活垃圾,应先申请检验检疫部门检查和处理,非疫情地区船舶垃圾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陆域生活垃圾经收集后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
本项目投运前应落实所有危险废物处置去向。
(六)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相关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工作。你公司应加强设备管线的日常维护、管理,提高设备运行完好率,杜绝管线、阀门和泵机的跑、冒、滴、漏;配备火灾报警及气体探测报警系统(FGS),制定船舶溢油、液化烃泄漏及爆炸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每年须定期演练;做好与港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联动工作。
(七)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生态保护措施。按《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海洋生物资源损失补偿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连政办发〔2017〕155号),及时对工程建设造成的渔业资源损失进行生态补偿。
(八)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做好施工期及营运期各项环境监测工作。
(九)你公司应合理安排施工期,在制定施工计划时,尽量避开鱼类产卵繁殖期,减少施工活动对邻近海域生态环境的影响。
(十)法律法规政策有其它许可要求的事项,项目须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建设与投产。本项目依托的工程与环保设施投运是项目投运的前置条件。
(十一)本项目在施工期与运营期,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管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及其他相关要求做好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二)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施工期各项环境保护工作;建成后需按规定程序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十三)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环评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批。原则上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二年方开工建设的,环评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公众参与情况:
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受理公示期间,未收到通过电话、邮件、网络等反馈的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十、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18-82256017
通讯地址: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邮编:22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