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连云港亿弘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徐圩新区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处理中心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徐圩新区建筑垃圾资源化综合处理中心项目;
二、建设地点:连云港市徐圩新区 228 国道以西、环保大道以南节能环保科技产业园1#地块1#厂房;
三、建设单位:连云港亿弘科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连云港龙展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项目新建10万吨/年建筑垃圾、5万吨/年装潢垃圾及大件垃圾综合利用装置。项目总投资4326.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20万元。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营中应贯彻清洁生产原则,使用先进生产工艺,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本项目“三废”治理设施须由有资质单位设计、施工,方案应通过专家论证及安全评价并在建设中严格落实。
(二)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水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废水达标排放。项目冲洗用水经沉淀池沉淀后回用;生活污水和食堂废水经预处理达《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后,接管至东港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后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表1中一级A标准后,送徐圩新区再生水厂再生处理,产生的浓盐水再送徐圩新区高盐废水处理工程,进一步处理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特别排放限值的直接排放标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最终通过深海排放。
(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鼓励采用技术先进的废气处理工艺,确保各类废气达标排放。
原料运输产生的粉尘废气经雾炮机喷射雾炮处理后无组织排放;原料分拣产生的粉尘废气通过洒水装置洒水抑尘后无组织排放;原料加工、辅料投放产生的粉尘废气通过集尘罩收集后,采用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一根15m高排气筒排放。本项目各废气产生点所产生粉尘废气执行《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915-2013)中有组织、无组织排放标准。
(四)加强噪声管理工作。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合理布局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五)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降低固体废物产量,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做好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工业固体废物堆场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9-2001,2013修改单)、《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01,2013修改单)要求。
废机油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铁磁性物质收集后外售;污水处理底泥、沉淀油污、废滤袋、轻物质由有接收能力的企业处置;生活垃圾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本项目投运前应落实所有固体废物处置去向。
(六)严格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防渗措施及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源头控制、分区防渗。加强监控,严禁污染土壤和地下水体。
(七)落实“报告表”中提到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相关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工作;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每年须定期演练;做好与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联动。
(八)按照《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相关文件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本项目废气处理设施应安装用电监控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监测数据应实时上传至环保部门。
(九)法律法规政策有其它许可要求的事项,项目须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建设与投产。本项目依托的工程与环保设施投运是项目投运的前置条件。
(十)本项目在施工期与运营期,应建立健全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管理,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及其他相关要求做好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十一)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施工期各项环境保护工作;建成后需按规定程序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方可正式投入运营。
(十二)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环评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批。原则上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二年方开工建设的,环评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公众参与情况:
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受理公示期间,未收到通过电话、邮件、网络等反馈的意见。
八、建设单位或地方政府所作出的相关环境保护措施承诺文件
无
九、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十、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18-82256017
通讯地址: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环境保护局
邮编:22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