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是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赋予农民集体资产股份的基础性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意见》(连发〔2018〕1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村实际,现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制定本办法。
一、认定原则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确认,将按照尊重历史、兼顾现实、程序规范、资格唯一、群众认可、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章程规定,统筹考虑户籍、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对集体积累的贡献、生产生活情况等因素,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民主讨论决定。认定过程要平等保护妇女、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二、认定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我村居民,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农村土地二轮承包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且户口一直在我村的人员;
2.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我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一直在我村的人员;
3.户口迁入后一直在我村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配偶;
4.迁入学校所在地前,户口一直在我村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5.迁入部队所在地前,户口一直在我村的现役义务兵及士官;
6.原户口一直在我村的服刑人员;
7.参与我村第二轮土地及鱼塘承包分配,户口调整为辛高圩社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其子女;
8.其他经民主表决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
(二)下列人员,不能确认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户口在我村的国家机关或者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
2.从外地迁入本村,不享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寄住人员和暂住人员;
3.回村退养,享受离、退休待遇的人员;
4.其他不能明确认定成员身份,经本集体经济组织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讨论未通过的人员。
(三)产权制度改革基准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通常确认其丧失本村案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
1.户籍迁出的;
2.自然死亡或依法宣告死亡的;
3.取得其他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4.以书面形式自愿放弃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5.义务兵和士官服役期间提升为军官的;
6.大中专院校学生毕业后落户外地的:
7.其他情形,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其丧失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
三、认定流程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工作由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在街道指导监督下进行,具体流程如下:
(一)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基准日和成员身份认定办法,经三分之二以上村居民代表讨论通过。
(二)第一榜公示初步结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开展人口摸底调查,以户为单位编制成员名册,在村居公开栏内进行初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对成员名册有异议的,经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按规定程序核实确认后予以修正。
(三)第二榜公示核实修正结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对存在的异议进行核实确认予以修正,形成第二榜成员名册,在村居公开栏内第二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四)第三榜公示最终结果。第一榜、第二榜两次公示后,形成最终成员名册,在村居公开栏内进行第三榜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并逐户签字确认,作为股东身份和股权量化的依据。
(五)存档备查。村集体经济组织将成员身份认定过程中产生的会议记录、成员名册(摸底表,三榜名册)、公示资料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签字后存档,并报街道农经中心备案。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未做出明确规定之前,暂适用本办法。本办法不作为追溯以前权利的依据。该方案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后实施。
为体现公开、民主的原则,特向您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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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河村村民委员会
2018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