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政治制度?
政治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政治制度”,是指特定社会中统治阶级通过组织政权以实现其政治统治的原则和方式的总和,包括一个国家的阶级本质,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形式,国家结构形式,以及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地位。狭义的“政治制度”主要指正体,即政权的组织形式。政治制度具体特定的历史性和阶级性的根本特点,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现象,它与国家密切相关,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将随着国家的消失而消失。人类社会历史上至今为止先后出现过奴隶制政治制度、封建制政治制度、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和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现代社会中不同国家仍存在不同的政治制度,主要是资本主义政治制度和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两大类型。
2.什么是根本政治制度?
根本政治制度,是国家阶级性质的本质体现,决定着国家活动的基本原则和指导方针及其发展方向,是各项政治制度的根基,它支配着国家的整个政治生活,规范和制约着各阶级各社会团体的政治关系和政治活动,是制定其他各项具体政治制度的依据和出发点。其他各项政治制度的建立都必须为维护和巩固根本政治制度服务,为加强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实现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根本政治制度由国家本质即国体决定,并与之相适应。把人民民主专政称之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从我国国家政权的本质来说的;把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称之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从我国国家政权本质的体现形式来说的。
3.什么是政体?
政体是国家形式概念的一部分,指的是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却统治阶级为掌握和维护自己的政权,管理国家,实现国家统治的形式。它由国体(即国家的阶级本质)所决定,并与国体相适应,是国体的表现形式,代表国家并有效地行使国家权力。由于历史条件、传统习惯、阶级力量的对比关系和国际环境因素的影响,国体相同的国家,可能采用不同的政体。历史上,各种类型的剥削阶级统治的国家,采取过多种多样的政体,但可归纳为两大类,即君主制和共和制。君主制政体的标志是国家设有皇帝或国王一类的君主,在名义上或实际上掌握着国家的最高权力。君主制又分为君主专制制和君主立宪制。君主专制制是指君主为国家元首,不受限制地掌握最高国家权力,实行独裁统治。君主立宪制是资产阶级限制君主权力的一种政体,因此也称为资产阶级君主制。共和制指的是国家代议机关和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并规定一定任期的政权组织形式。共和制政体分为议会内阁制和总统制。社会主义国家采取民主共和政体,但由于各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民族关系、历史传统等各有所异,因而采取的政体在具体形式上也不尽相同,如苏维埃制、代表团制、人民会议等。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
4.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既是我国各级人民代表会议的名称,又是一种国家机关的名称,是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国家和地方权力的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这个概念在实际使用范围上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在广义上,它不仅指代表大会全体会议,而且还包括由它产生的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在狭义上,它仅仅指的是全体会议而不包括常委会和专门委员会。两种意义的概念在实际中往往交互使用,在外部关系上,讲人民代表大会,一般就是广义的。在内部关系上,讲人民代表大会是针对常委会而言,就是狭义的。
5.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是什么?
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是国家权力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所谓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指它代表全体人民在全国范围内,全面、独立地行使国家主权或统治权。所谓地方权力机关,是指它能在所辖行政区域内代表人民,全面、独立地依法行使地区的统治权。人民代表大会之所以成为国家权力机关,是因为它掌握了国家的根本政治权力或者说统治权,由它来产生其他国家机关,它是其他国家机关权力的直接来源。其他国家机关如行政、审判、检察机关只是根据它的意志和制定的法律,进行具体行政管理或执法活动。严格地说,其他国家机关不是执掌国家权力,而只是执行国家权力,人民代表大会则是执掌国家权力,而不是具体执行国家权力。
6.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如何?
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主要体现在它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在从中央到地方的国家权力体系中,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处于国家权力的顶层,它集中全国人民的意志,在全国范围内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它制定的宪法、法律和作出的决定,各级国家机关都必须遵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国家机关的权力核心,它所制定的法规和作出的决定,地方其他国家 机关必须遵守执行。可见,在各级政权机关中,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是主从关系,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在组织上,其他国家机关,即行政、审判、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产生。根据宪法规定,各级政府的正副职领导人和审判、检察机关的正职领导人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上述国家机关的其他组成人员由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常委会决定或任命。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或任命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可由人民代表大会罢免或撤职。
在工作上,其他国家机关向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每年定期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并经常就某方面、某部门的工作向人大常委会报告或向有关专门委员会汇报。
在行为上,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对执行机关的行为实施全面的监督。监督法律法规的执行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执行情况,监督它们的工作,监督其领导人履行职责、守法廉政情况。对执行机关及其领导人员违法、滥用职权和失职行为提出质询、调查,直至罢免、撤职。
可见,在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上,人民代表大会的地位是绝对的,其他国家机关必须服从人民代表大会,其权力不得超越和凌驾于人民代表大会之上。
7.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如何?
人民代表大会的作用是由其性质、地位决定的。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的根本问题。其作用主要包括:(1)人民代表大会是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根本途径。(2)人民代表大会是其他国家机关产生的根据和获取权力的源泉,并监督它们依法行使权力。(3)人民代表大会是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有效组织形式。(4)人民代表大会是联系群众,反映、实现民意的重要渠道。(5)人民代表大会是保证国家稳定的重要机制。
8.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及其任期是如何规定的?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包括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自治州、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代表大会和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由下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由选民直接选出的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三年。
9.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有哪些?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由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是:修改宪法和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国家基本法律;选举和罢免国家领导人;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对国家机关进行监督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是: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依照法律规定,选举和罢免本级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对本级国家机关实行监督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10.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方式的怎样的?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集体决定问题,行使职权的主要方式是举行代表大会会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如果全国人大常委会认为必要,或者有五分之一以上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会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五分之一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议、决定问题。
11.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照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选举产生人民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政权组织形式。
1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包括哪些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2)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集体行使职权,集体决定问题。(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并可由它罢免。(4)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5)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民族自治地区的自治机关,即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一方面受中央和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行使宪法赋予的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另一方面享有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自治权。
1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是什么?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性质上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所谓根本政治制度,指的就是国家制度的根本点和出发点,它决定国家的其他具体制度。之所以说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是由以下几方面的内容决定的:(1)这一制度能全面、直接反映国家的本质,从根本上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它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种政权组织形式就全面、直接、充分地反映了这一点。(2)这一制度决定国家的其他制度和政治生活各方面,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还有许多其他方面的制度,如司法制度、行政管理制度、人事制度、教育制度、军事制度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对这些制度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以各种方式保证具体制度的运转。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还决定公民政治生活的各方面,公民自由、民主权利的内容和行使方式,社会民主生活的各种形式和渠道。(3)这一制度使国家机关得以组织、运转,国家权力得以正确、有效行使,从而保持国家和社会的秩序。我国的国家机构是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原理组织起来的,并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原则进行活动。通过这一制度,使国家政权得到人民的有力支持,国家权力就会最有效地行使。它充分保障最大多数人民的利益,充分保证公民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文化权利,从而使社会获得持续稳定发展。它保证国家权力在法制轨道上运行,破坏这一制度,国家社会就会处于混乱和无秩序状态。
14.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哪些特点?
实践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合中国的国情,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它既同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制度有根本的区别,也同俄国十月革命后建立的苏维埃制度和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有不同的特色。其主要特点是:(1)这一制度充分贯彻了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原则,体现了最广泛的民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最好组织形式。(2)这一制度充分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既能使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又能使各个国家机关分工合作,兼取民主和效率两者之所长。(3)这一制度体现了中国共产党对国家事务实施领导的特色和优势,有利于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便于把党的主张变成国家意志,组织和动员全体人民统一行动。
15.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原则有哪些?
人民代表大会大会制度的原则,就是指建立、组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思想和本质精神。根据宪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精神,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原则可分为根本原则和组织原则两个层次。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原则就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就是“民主集中制”。
16.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原则?
所谓根本原则,是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组织和一切活动应遵循的最高准则,以及所应达到的最终目的。它反映和体现这一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本质精神,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灵魂。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原则。正如宪法所规定的,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可见,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我国国家制度的核心内容和根本准则。
17.什么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
所谓组织原则,就是按一定方式组织国家机构的指导思想。民主集中制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组织原则。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按民主集中制的指导思想组织起来的。宪法规定,民主集中制度是
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
18、哪些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
下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和秘书长;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名单,由大会主席团提出,经各代表团协商后,再由主席团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请大会选举产生。其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和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人选,须在代表中提名。国务院总理的人选由国家主席提名,提请大会决定任命。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由国务院总理提名,提请大会决定任命。中央军委副主席、委员的人选由中央军委主席提名,提请大会决定任命。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公民有什么关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与广大老百姓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在这一制度下,国家的一切权力最终都掌握在人民手中。广大人民群众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根本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各级人大都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在每次县、乡人大换届选举中,广大选民直接选举出县、乡的人大代表,组成县、乡级人大。间接选举的各级人大代表是由下一级人大选出的,分别组成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和全国人大。在此基础上,各级人大再分别产生同级政府、法院、检察院。可以说,各个国家机关的权力都是老百姓给予的。 国家的各项权力都要受老百姓的监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法院、检察院的工作,要受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同时,各级人大的工作,也要向人民群众负责,受人民群众监督,通过这种监督,广大人民群众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就有了根本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才会得到可靠的保障.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有着浓厚的群众基础。它的组织和运作,都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广泛参与。据近20年来历次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直接选举的统计,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数,占有选举权的公民人数的99.97%以上,参选率在90%左右。所选出的人大代表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包括了各阶层、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的人士。在人民群众的充分参与下,人民代表大会这种组织形式能够把人民内部不同阶层的共同利益集中起来,能够反映和协调各方面的特殊利益,从而把全国各族人民的力量凝聚起来,紧密团结在党中央周围,共同完成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
人大代表选举由什么机构来主持?
选举法设立专章,规定了人大代表的选举机构及其职责。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人大代表间接选举时,由人大常委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直接选举时,由所在行政区域设立的选举委员会主持本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但要接受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领导,省级、设区的市级人大常委会还指导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下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乡镇的选举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常委会任命。选举法特别对选举委员会的产生、回避、职责和工作要求作出具体规定。选举委员会的职责是:划分选区及分配代表名额,进行选民登记并进行选民资格认定,确定选举日期,处理代表候选人提出和确定有关工作,主持投票选举,确定选举结果是否有效并公布当选代表名单。
人大代表的名额是如何确定和分配的?
实行城乡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是人大代表名额确定和分配的重要依据。在选举全国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时,农村每一个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和城市每一个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数是相同的。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的名额,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名额,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本级选举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所辖的下一级各行政区域或者各选区的人口数,按照每一代表所代表的城乡人口数相同的原则,以及保证各地区、各民族、各方面都有适当数量代表的要求进行分配。根据选举法的规定,代表名额的基本计算方法是:代表名额基数加与按人口数增加的代表数。省、自治区、直辖市应选全国人大代表名额,由根据人口数计算确定的名额数、相同的地区基本名额数和其他应选名额数构成。省、自治区人大代表基数是三百五十名,每十五万人可增一名;直辖市人大代表基数是三百五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增一名;但代表总名额最多不超过一千名。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代表基数是二百四十名,每二万五千人可增一名,最多不超过六百五十名。县级人大代表基数是一百二十名,每五千人可增一名,最高不得超过四百五十名,最低可以少于一百二十名;乡级人大代表基数是四十名,每一千五百人可增一名,最高不得超过一百六十名,最低可以少于四十名。
选举法规定,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总名额一经确定,不再变动。只有两种情况可重新确定,即行政区划变动或者重大工程建设造成人口较大变动时。
需要指出的,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省、人民解放军的全国人大代表名额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特殊确定和分配的。
苏公网安备 320703020100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