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3269453/2021-00023 分 类 / 通知
发布机构 徐圩新区 发文日期 2020-09-03
标 题 《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政策解读
文 号 无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有效
《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政策解读
信息来源:徐圩新区自然资源局 发布日期:2020-09-15 09:42:26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促进现代农业健康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和美丽乡村建设,近日,江苏省自然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制定出台了《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 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苏自然资规发〔2020〕3号)。《通知》重点突出、针对性和操作性强,充分体现了既规范管理又积极支持设施农业发展的江苏特色,为设施农业经营者在用地方面提供精准指导。

一是从江苏实际出发,细化设施农业用地类型。在严守耕地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红线的前提下,将设施农业分为种植类、畜禽养殖类、水产养殖类三类,分别细化明确生产设施、附属(配套)设施用地的具体类型和规模控制;二是明确设施农业用地使用和管理要求。设施农业属于农业内部结构调整,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可以使用一般耕地,不需落实占补平衡。规范设施农业用地取得和使用程序,明确使用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和程序。三是精准支持生猪稳产保供。针对生猪稳产保供项目,相关用地比例和规模均适度放大。生猪养殖项目用地不再收取土地复垦费用,由设施农业经营者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土地复垦协议,明确土地复垦责任。四是落实设施农业用地复垦责任。《通知》明确设施农业用地不再使用,必须恢复原用途,规定土地复垦责任和土地复垦费用存取等,在全国已出台的省级设施农业用地政策中属于创新之举。五是明确各级各部门职责,体现简政放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设施农业用地进行备案审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设施农业用地纳入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和实时监管范围。县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设施农业建设和生产经营行为的监管。省、市级强化日常监督和监督检查。六是运用信息化手段,提升服务监管效能。实行动态监管备案,完善我省设施农业用地信息备案监管系统,对设施农业用地信息统一上图入库。

下一步,省自然资源厅将会同省农业农村厅将通过开展专题培训讲座、深入基层宣讲政策等一系列工作举措,面向基层、面向企业、面向乡村,加大政策解读与业务指导,切实做好用地服务和保障,为推动乡村振兴战略落地见效、深入推进美丽江苏建设提质增力。

原文链接:关于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