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63269453/2015-00221 分 类 公安、安全、司法 / 通知
发布机构 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15-10-22
标 题 关于印发《徐圩新区安委会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文 号 示范区发〔2015〕126号 主 题 词
内容概述
时 效 有效
关于印发《徐圩新区安委会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信息来源: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5-10-22 00:00:00 浏览次数:


各有关单位:

现将《徐圩新区安委会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2015年10月22日

徐圩新区安委会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明确和落实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良好的安全环境,根据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有关部门和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区有关部门和单位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安全生产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执行一岗双责和一票否决制度。

本规定所称一岗双责,是指管委会及街道领导班子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每一名领导成员均应在履行本岗位职责的同时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责任,主要负责人承担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承担具体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负责人对其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具体责任。

第二章安委会及安委办工作职责

第四条安全生产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在管委会领导下,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本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分析安全生产形势,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政策;

(三)部署新区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和阶段性工作,安排部署辖区内安全生产大检查及专项整治工作;

(四)指导、协调、监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督促、检查管委会各职能部门和街道办事处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并进行预警通报;

(六)审定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结果。

第五条安委会办公室工作职责:

(一)研究提出新区安全生产重点工作任务和阶段性工作安排建议;

(二)负责新区安委会有关会议的筹备工作,协调新区安委会成员单位联合开展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政执法、督查检查和调研研讨等工作;

(三)研究拟定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对街道办事处和管委会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进行督查;

(四)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五)承办新区安委会日常工作和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六条承担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互相配合、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建设、水务、公安、消防等部门承担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有关部门均应承担以下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宣传和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规程;

(二)督促、指导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实施行政许可和监督管理;

(四)加强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依法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生产经营行为;

(五)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制度,制订和完善本行业(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六)在职责范围内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

(七)根据授权或委托,依法组织或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八)承担法律法规规定和新区明确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八条有关部门还应根据自身职能承担以下相关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党政办公室

1.负责协助做好新区突发事件的文件办理和信息报送工作;

2.负责协调有关方面做好新区内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二)党群工作部

1.完善工伤保险政策,推进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工伤保险;

2.规范企业劳动用工行为,制定女工和未成年工特殊的劳动保护政策;

3.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以及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三)监察室

1.参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对涉及行政监察对象的安全生产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对事故涉及的行政责任进行责任追究;

3.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对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追究决定和意见。

(四)经济发展局

1.负责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负责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和矿山、金属冶炼项目安全审查意见作为审批、核准前置条件之一。

(五)财政局

1.按照规定落实安全生产投入,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并提供资金支持;

2.配合有关部门制订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并进行监督检查;

3.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提取安全费用、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情况;

4.配合安委办做好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工作。

(六)规划建设局

1.负责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

2.负责城市供水、燃气、热力等市政公用设施安全和应急管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安全;

3.负责城市市政道路建设、拆除工程安全管理工作;

4.负责协调配合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设计和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资质管理;

5.负责地震灾害预防管理,制订地震应急预案并检查落实情况,会同有关部门组建和培训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

6.负责协调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公路、水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督管理;

7.负责协调、配合上级主管部门对内河(国家、省海事部门管辖的除外)通航水域水上、港口、渡口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内河水上搜救应急处置工作;

8.负责新区公路、水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9.组织实施公路安保工程,协调配合上级主管部门查处道路、水路客货运输违法行为;

10.负责公有直管公房的安全管理和危房改造、修缮工作,督促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七)社会事业局

1.负责教育系统安全生产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含幼儿园)开展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学生参加校外社会实践活动的安全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接送学生车辆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指导各类学校加强对剧毒和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校舍安全工程,会同有关部门对校舍安全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承担区内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2.配合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做好大型文化艺术演出、体育比赛、各类图书展销等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

3.指导农业各产业安全生产工作;

4.配合有关部门对农药生产、运输、销售、使用等环节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配合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森林防火工作;

6.配合有关部门对森林采伐和林产品加工生产经营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7.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8.组织实施农业机械安全审查、隐患排查治理及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组织实施农机安全法规、知识、技术标准的宣传教育;

9.参与道路外农业机械事故调查处理、统计报告,参与道路上涉及农业机械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

10.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11.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医疗卫生救援。

(八)环境保护局

1.配合开展核安全、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和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

2.牵头负责对危险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储存、利用和处理处置等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3.负责对企业环境安全工作进行督促检查,依法查处环境违法违规行为;

4.组织指导、协调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

(九)安全生产监督局

1.承担新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发布安全生产信息,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2.依法承担非煤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

3.负责工矿商贸行业地方安全生产规程、标准的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4.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组织对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监督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负责组织指挥、协调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新区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5.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承担相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在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审批、核准阶段,负责提出项目安全审查意见;

6.组织指导并监督职责范围内的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7.负责对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审核、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和竣工验收,对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规范职业病检查、诊断和救治工作;

8.组织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指导协调安全生产信息化建设、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工作;

9.承担新区安委办的具体工作。

(十)水务局

1.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组织、指导各类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的安全管理,具体负责管辖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

3.根据职责分工,负责对影响防洪安全、河势稳定、堤防安全的采砂行为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4.牵头负责新区防汛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检查重点企业、重点部位防汛应急预案、装备、物资、队伍等落实情况,加强防汛预警预报及应急演练,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

(十一)外联办

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及安全生产新闻发布等工作。

(十二)招投标办

1.在招标过程中把好安全生产源头关,严格安全生产资格、资质审查;

2.组织对招投标项目履约考核,对安全管理人员配备、安全投入等情况开展监督检查。

(十三)智慧办

1.负责新区安全生产信息网络平台建设运行维护;

2.协助做好新区安全生产信息资源的规划与建设,促进相关信息资源的共建共享。

(十四)工会

1.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

2.调研安全生产工作中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相关问题,参与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草案和政策措施制订工作;

3.参与职工劳动安全卫生的培训和教育工作,开展群众性劳动安全卫生活动;

4.参与职责范围内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和隐患整改措施的落实。

(十五)国土分局

1.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专项整治,依法查处违法勘查、非法开采、超层越界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协助做好关闭矿井和矿山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2.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建、改建、扩建矿山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竣工验收工作。

3.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十六)公安分局

1.负责对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开展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2.负责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和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爆破作业和剧毒化学品购买、公路运输以及烟花爆竹公路运输依法实施行政许可;

3.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聚集场所和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4.依法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

(十七)消防大队

1.负责对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2.负责消防安全方面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

3.依法对重点单位实施监管,适时部署火灾隐患整治,加强监督检查,及时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4.加强战备执勤,开展火灾预防和扑救工作;

5.参与事故及突发事件应急抢险、救援。

第四章徐圩街道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九条徐圩街道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一)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安全生产纳入本辖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二)宣传、贯彻和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规程,研究制订相关措施并抓好落实;

(三)组织、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四)建立健全基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

(五)组织重点行业(领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六)建立与有关部门和单位行政执法联动机制,依法打击和取缔各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

(七)加大安全生产投入,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和基层基础工作;

(八)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加强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订完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组织指挥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奖惩体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绩效考评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以及为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予以表彰;

(十)承担法律法规和上级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十条徐圩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在街道办事处领导下开展工作,安委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承担安委会的日常工作。

第五章责任落实保障措施

第十一条徐圩街道及其安委会应当对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情况进行季度报告和年度述职,每季度及12月15日前提交安全生产工作履职报告和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述职报告。

第十二条对事故多发、事故死亡人数上升、超过进度控制目标、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部署落实、重大安全隐患未在限期内整改到位的辖区或行业(领域),由新区安委会发出预警通报,并对该辖区及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

第十三条新区、徐圩街道及其安委会对其辖区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完成年度生产安全事故控制指标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建立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控制体系,逐级分解,层层落实。发生亡人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实行一票否决。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视情节轻重,追究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十四条徐圩街道及其安委会对所辖区域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新区、徐圩街道及其安委会要切实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根据事故等级及时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向上级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时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

第十六条新区、徐圩街道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当采取当面或书面报告的方式,向同级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存在问题及下一步打算。

(一)当面报告。利用安委会召开工作会议或其他适当时机,报告履职情况或本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相关情况,对有关领导签批事项作专题报告。

(二)书面报告。每年4月、7月、10月和12月15日前以书面形式分别向新区、徐圩街道安委会书面报告每季度、全年安全生产工作情况以及下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要点与措施。

第十七条新区、徐圩街道安委办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受理与查处制度,对安全隐患及受理的举报事项组织调查核实,并实行逐级挂牌督办,重大隐患治理由新区安委会挂牌督办,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生产安全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形成书面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实施期间,有关部门职能发生变动的,其承担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及时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