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3269453/2013-00083 | 分 类 | 其他 / |
发布机构 | 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 | 2013-08-26 |
标 题 | 关于印发《徐圩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 ||
文 号 | 示范区发〔2013〕37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
时 效 | 有效 |
各部门、各单位:
为建立健全应急体制和机制,切实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经研究,现将《徐圩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予以印发。请各部门、各单位根据预案要求,抓紧制定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做好应急预案演练,建立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管委会
2013年8月26日
徐圩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 总 则
1.1制定应急预案的目的和依据
为全面提高徐圩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处置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快速发展,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发[2005]11号)、《江苏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苏政发[2005]92号)、《连云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连政发[2006]2号)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突发公共事件的概念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1.3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危险化学品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核与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1.4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
突发公共事件根据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以下简称分级标准)见附件9.1;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见各专项预案。分级标准是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5应急预案编制和应急管理的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切实履行政府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示范区党工委、管委会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
(3)依法规范,加强管理。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6 应急预案的组成和适用范围
新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新区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管委会应对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管委会制定并公布实施。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是新区应对某一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管委会相关部门牵头制定,报管委会批准后实施。
(3)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有关部门制定印发,报管委会备案。
(4)突发公共事件地方应急预案。包括:管委会所辖地方政府或派出机构的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突发公共事件地方总体应急预案报管委会备案。
(5)辖区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2组织指挥体系与应急联动体系
2.1应急处置组织指挥体系
对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建立集中统一、坚强有力的指挥机构,做到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功能全面、责任明确,信息畅通、反应快捷,运转高效、成本合理。(见组织指挥体系结构图9.2)
2.1.1领导机构
示范区管委会成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中心(以下简称新区应急指挥中心),作为新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指挥机构。处置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在市应急指挥中心的领导下,由管委会主任担任总指挥,分管副主任担任副总指挥,进行全权处置;处置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指挥中心总指挥一般由分管副主任担任,进行妥善处置。新区应急指挥中心的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
2.1.2办事机构
新区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作为指挥中心的日常办事机构。应急管理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接收和办理向管委会报送的紧急重要事项;承办新区应急管理的专题会议,督促落实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有关决定事项和管委会领导批示、指示精神;组织编制、修订《徐圩新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指导新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应急信息平台建设;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应急演练、应急处置、调查评估、信息发布、应急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2.1.3工作机构
管委会有关部门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管委会有关决定事项;承担新区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相关工作;指导和协助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1.4专家组
新区应急指挥中心聘请综合减灾、宏观管理以及灾种管理专家,组成新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专家库,为应急管理提供决策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1.5地方机构
管委会所辖地方政府或派出机构是负责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要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体系,成立相应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制定和完善本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本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工作。
2.2应急联动体系
2.2.1建立新区应急处置固定指挥系统
固定指挥系统原则上设在示范区管委会,主要通过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与地方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各灾害事故管理职能部门和应急救援等相关单位实现互联互通和应急处置资源共享,建立畅通的应急指挥通信和信息通道,实施远程指挥调度和协助现场应急处置。
2.2.2建立新区应急处置现场指挥系统
现场指挥系统设在事发地,由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现场指挥系统,与新区应急处置固定指挥系统和应急处置机动指挥系统互联互通,承担在第一时间采集、传输现场声像实况,并将上级指示及时、准确地传达到应急处置的有关实施主体。
3预测、预警
3.1信息监测与报告
各级各类监测机构负责收集对本辖区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及时向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对于监测机构和各类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掌握的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相应应急指挥机构应当按照《分级标准》立即向新区应急指挥中心作出报告,属于较大或一般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由新区应急指挥中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同时报告市应急指挥中心;属于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立即如实向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报告,最迟不得超过半小时,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新区应急指挥中心在1小时内上报市政府,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3.2预警和报警
应急管理办公室接到有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利用科学的预测预警手段,进行信息研判,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不同等级,立即将预警信息,报告给新区应急指挥中心和传递给相关应急指挥中心。
3.3预警级别的确定及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下列权限来确定:
(1)Ⅰ级(特别重大,红色)预警,由国家发布或者由省应急指挥中心请示国家后,由省长签发;
(2)Ⅱ级(重大,橙色)预警,由担任省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的分管副省长请示省长后签发;
(3)Ⅲ级(较大,黄色)预警,由市应急指挥中心请示省应急指挥中心后,由市长签发;
(4)Ⅳ级(一般,蓝色)预警,由市或新区应急指挥中心请示省应急指挥中心后,由担任市应急指挥中心总指挥的副市长签发。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4应急响应和处置
4.1分级分类响应
对新区辖区内发生的较大或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新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处置,并报市应急指挥中心。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应急指挥中心决定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统一指挥紧急处置工作。
发生涉外的突发公共事件,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按规定上报市政府和市应急指挥中心,并在市政府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下开展应急处置。
4.2先期处置
对新区辖区内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新区应急指挥中心要迅速调度力量,尽快判明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及时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减少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并及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4.3基本应急和扩大应急
一旦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新区应急指挥中心在市应急指挥中心领导下,立即启动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进行抢险救助、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管制、现场监控、人员疏散、安全防护、社会动员等基本应急工作。
当基本应急程序难以有效控制事态,或发生特殊灾害事故,尤其是出现跨区域、大面积和可能发展为严重灾害的态势时,立即转入扩大应急状态。在市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下,扩大抢险救灾资源使用、征用、调用的范围和数量。
4.4指挥与协调
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在市应急指挥中心的领导下,由管委会主任担任总指挥,指挥场所设在党政办公室或相关部门。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原则上由分管副主任担任总指挥,指挥场所设在党政办公室或相关部门。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新区立即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新区应急指挥中心相关领导、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地应急指挥中心负责同志及相关人员,迅速赶往事发现场,负责或参与指挥决策、参谋作业和信息保障等工作。
4.5信息发布和舆情引导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时,新区新闻管理机构负责同志,应当在新区应急指挥中心或现场指挥部就位待命,负责对新闻媒体报道实施管理、协调和指导。新区应急管理办公室或现场指挥部根据灾害事故影响程度和类型,按照有关规定,拟写新闻稿,按规定程序送审后公布。充分运用政府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公开或通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方便群众及时获得信息,保障公民享有知情权,并有效引导舆情。
4.6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依据法定程序,经相应级别的应急指挥中心批准,宣布解除灾情,终止应急状态,转入正常工作。
5 保障措施
5.1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应急抢险大队、医疗卫生等抢险队伍,是新区突发公共事件的基本抢险救援队伍。一旦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抢险队伍迅速赶赴现场,立即组织救援,防范事态扩大,消除次生灾害,努力减少损失。在充分发挥基本抢险队伍作用的同时,积极组织和借助社会资源,建立各类社会化、群众性救援队伍,形成以专业队伍为主体、群众性队伍为辅助的应急抢险救援队伍网络。
5.2财力保障
新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所需资金,由管委会有关部门提出,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根据事发地实际情况,新区财政将适当予以补助。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管委会审批。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5.3基本生活保障和物资保障
社会事业局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应急抢险大队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救灾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社会事业局负责组织协调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救援器材、救治药品、医疗器械、医疗防护用品、消毒产品的供应和储备。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
5.4医疗卫生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后,新区社会事业局负责救护保障工作。组织医疗救护队伍迅速进入救灾现场,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和心理咨询,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消除恐惧心理。对危险化学品事故、放射性污染事故的伤员,及时安排到相应的专业医院救治。新区及街道急救医疗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院前急救工作,医院负责后续救治,开展群众性卫生工作。新区及街道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有关卫生防疫工作。
5.5交通运输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后,规划建设局、公安分局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实施。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负责交通工具的保障,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道路、市政设施受损时,应急抢险大队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
5.6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或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后,新区应急指挥中心快速准确调度,在最短时间内,把各类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组织到最有效部位,迅速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对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进行科学合理调配,确保能迅速切断灾害链,防止次生灾害产生和蔓延。
5.7社会动员保障
由社会事业局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组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志愿者队伍,积极开展自救互救,积极提倡和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捐助社会救济资金。
6后期处置
6.1恢复与重建
灾害事故发生后,应急管理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应当迅速采取措施,救济救助灾民,恢复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及时调查统计灾害事故影响范围和受灾程度,评估、核实灾害事故所造成的损失情况以及开展减灾工作的综合情况,报送新区应急指挥中心,以便向社会公布;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工作,确保灾民的基本生活,并做好灾民及其家属的安抚工作,处理好灾害事故现场的消毒与疫情的监控工作。
6.2社会救助
根据救灾工作需要,社会事业局牵头在事发地域内或新区范围内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开展救灾捐赠活动,发动社会、个人或新区外机构展开救援,并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
6.3调查总结和评估
应急管理办公室及时组织调查,提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情况报告。对上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办公室要进行全面总结和评估。
7教育、演习和监督管理
7.1 演习演练
新区每年不定期组织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综合或专项演练,由新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组织实施,街道办事处和各企事业单位也应当积极组织本辖区、本单位综合和专项演练。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深入发动和依靠群众,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
7.2教育和培训
应急管理办公室、各有关部门应当广泛宣传有关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知识,并有组织、有计划地为公民提供减灾知识和技能培训。新区社会事业局要把正确应对和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作为学生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制定教育计划,有针对性地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活动。防灾减灾教育培训应当纳入党政领导干部培训内容。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由专业部门负责培训。
7.3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管委会机关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纪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依照规定履行报告职责,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或者授意他人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的;
(2)未依照规定完成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所需设施、设备、急需物资的生产、供应、运输和储备的;
(3)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对上级有关部门的调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碍、干涉调查的;
(4)在突发公共事件调查、控制、救治工作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5)有关部门应履行而拒不履行应急处置职责的。
8附则
8.1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示范区管委会制定并根据实际情况变化及时修订,由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8.2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附件
9.1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本标准根据《连云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连政发[2006]2号)关于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的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作为各部门、街道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标准,并作为分级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依据。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1.重点河流的重点河段堤坝发生决口;2.洪水造成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重大水旱灾害包括:1.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2.一般河道及主要支流堤坝发生决口或发现重大险情。
较大水旱灾害包括:1.新区部分地区发生较大洪水;2.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出现险情;3.街道发生较大洪涝灾害;4.洪水造成省道、航道(正常行洪除外)通行中断,6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二)气象灾害。
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特大暴雨、暴雪、龙卷风、台风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城区和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重大气象灾害包括:1.暴雨、冰雹、龙卷风、暴雪、寒潮、大风和台风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2.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港口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的。
较大气象灾害包括:1.暴雨、冰雹、龙卷风、大雪、寒潮、大风和台风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2.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港口连续封闭6小时以上、12小时以下的。
(三)地震灾害。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0级以上地震。
重大地震灾害包括:1.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2.发生5.0级以上地震。
较大地震灾害包括:造成2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地震。
(四)地质灾害。
特别重大地质灾害包括: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在1亿元以上的灾害险情。
重大地质灾害包括: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灾害险情。
较大地质灾害包括:1.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因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2.受地质灾害威胁,需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灾害险情;3.影响省道、航道运行,或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较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五)海洋灾害。
特别重大海洋灾害包括: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5000万元以上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2.对沿海城镇居民或50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经济、社会和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特别严重影响的海洋灾害。
重大海洋灾害包括: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2.对大型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重大损坏,或严重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海洋灾害。
较大海洋灾害包括:1.风暴潮、巨浪、海啸、赤潮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经济损失的海洋灾害;2.对海上工程设施等造成较大损坏,或破坏海洋生态环境的海洋灾害。
(六)森林火灾。
特别重大森林火灾包括:1.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重大影响和财产损失的森林火灾;2.严重威胁或烧毁城镇、居民地、重要设施的,或需要支援的森林火灾。
重大森林火灾包括: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森林火灾;2.威胁居民地、重要设施,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较大森林火灾包括:1.连续燃烧12小时没有得到控制的森林火灾;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5公顷以上,不足100公顷的森林火灾;3.造成1人以上死亡、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包括: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的安全事故;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新区境内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或单船10000吨以上运输船舶及10000吨以下客船、危险化学品船舶在新区境内发生碰撞、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以及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4.港口瘫痪或遭受灾难性损失;5.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6. 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重大安全事故包括: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的安全事故;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新区境内发生重大飞行事故;3.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3000吨以上、10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4.港口遭受严重损坏,重要航道断航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5. 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较大安全事故包括: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需紧急转移安置5千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事故;2.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水上保安事件;500吨以上、3000吨以下的非客船、非危险化学品船发生碰撞、火灾等对船舶及人员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3.省道遭受破坏,或因灾较大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12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4.港口遭受损坏,航道断航6小时以上、12小时以内;5.造成较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城区道路交通、中心城区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的居民停水、停气12小时以上、24小时以内的事故;6.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2.因环境污染造成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的污染事故;4.周边地区核设施中发生的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属于4级以上的核事故。
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1.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2.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3.进口再生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4.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包括: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或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特别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1.肺鼠疫、肺炭疽在省内包括新区在内发生,疫情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包括新区在内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疫情有扩散趋势;3.涉及包括新区在内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在新区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在新区重新流行;5.对包括新区在内有进一步扩散趋势的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
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1.在新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5例以上肺鼠疫;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新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3.霍乱在新区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以上;4.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新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5.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6.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以上。
较大公共卫生事件包括:1.在新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生3例以上肺鼠疫、肺炭疽病例,或相关联的疫情有扩散趋势;2.腺鼠疫发生流行,在新区范围内,1个平均潜伏期内多点连续发病10例以上;3.霍乱在新区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20例以上;4.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在新区流行,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5.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5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5例以上死亡病例;6.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30人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或死亡3人以上。
(二)动物疫情。
特别重大动物疫情包括: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相邻省(市)有10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或在包括新区在内的20个以上县、区发生或10个以上县、区连片发生疫情;2.口蹄疫在14日内,包括新区在内的5个以上省份发生严重疫情,且疫区连片;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重大动物疫情包括: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包括新区在内2个以上市发生疫情,或有20个以上疫点或5个以上、10个以下县、区连片发生疫情;2.口蹄疫在14日内,包括新区在内2个以上相邻县、区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3.牛瘟、牛肺疫、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新区或在新区发生;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链球菌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包括新区在内3个以上县、区,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较大动物疫情包括: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新区境内发生疫情;2.口蹄疫在新区境内发生疫情;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新区境内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链球菌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在新区暴发流行。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2.冲击、围攻区级以上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街道以上党政机关的事件;3.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4.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重大群体性事件包括: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进京、去省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群体性事件。
较大群体性事件包括:1.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2.在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10人以上、100人以下,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的事件;3.造成人员死亡,但死亡人数在3人以下、受伤人数1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
(二)涉外突发事件。
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一次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伤亡的境外涉及新区或区内涉外事件。
重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一次事件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及新区或区内涉外事件。
较大涉外突发事件包括:一次事件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伤亡的境外涉及新区或区内涉外事件;或新区在境外劳务人员受到伤害并产生一定影响的劳务纠纷、突发事件。
(三)刑事案件。
特别重大刑事案件包括: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100万元以上的案件;3.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案件;4.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走私固体废物达100吨以上的案件;5.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20公斤以上案件。
重大刑事案件包括: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纵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案件;2.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 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或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上的案件;3.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4.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较大刑事案件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下死亡; 2.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下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下,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下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下,或盗窃金融机构现金30万元以下的案件;3.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下的制贩假币案件;4.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较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上述标准中以上包括本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