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3269453/2017-00036 | 分 类 | 其他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 | 2017-08-14 |
标 题 | 关于印发《徐圩新区“区域评估”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示范区发〔2017〕95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各部门、各单位:现将《徐圩新区“区域评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管委会2017年8月14日徐圩新区“区域评估”工作实施方案根据中共连云港市委、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连发﹝2017﹞11号)和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连政办发﹝2017﹞55号)以 | ||
时 效 | 有效 |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徐圩新区“区域评估”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管委会
2017年8月14日
徐圩新区“区域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连云港市委、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连发﹝2017﹞11号)和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连政办发﹝2017﹞55号)以及《徐圩新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示范区发﹝2017﹞94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新区区域评估工作,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按照中央、省、市对“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改革要求,在新区范围内积极探索区域评估,实现区域内的投资项目共享共用评估成果,由区域评价取代每个项目的独立重复评估,为把徐圩新区建成“审批事项简、办事效率高、服务质量佳、创新活力强”的示范性园区提供政策支持。
坚持突出重点、易于操作原则。本次区域评估试点,突出临港产业培育,突出石化基地建设,突出重大基础设施支撑,突出服务发展项目。具体范围为:东至海滨大道,南至善后河,西至驳盐支河、香河生态园,北至徐新路的新区区域。具体领域为:节能评审、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评估、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交通影响评估等七个方面。
坚持政府主导、服务企业原则。本着“减少成本,提高效率”的指导思想,新区区域评估由管委会统一组织实施,所需费用由财政预算安排,其成果可供企业无偿使用。区域评估中各具体事项由新区相关部门负责,在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按程序委托给相应资质单位进行一次性评估评审,形成区域评估评审结果,明确适用范围、条件和时效,采取适当形式向社会公开。
坚持放管结合、规范发展原则。在项目审批过程中,对于已经开展区域评估的事项,项目单位可以采取降低一个格次进行评估或直接依据区域评估成果进行备案,但需按区域评估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实行动态管理机制,本轮区域评估工作有效期原则上为五年,五年后需启动新一轮区域评估报告编制工作。同时,建立入区项目准入标准,实行政策性条件引导、企业信用承诺、事中事后监管的管理模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主要任务
(一)节能评审。区域节能评估工作,由经济发展局负责,9月底前完成评估报告,10月底前发布实施。制定区域能评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编制区域节能报告,对一般行业(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的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项目实行承诺备案管理,对重点行业,包括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金属(黑色和有色)冶炼及压延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化学纤维制造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纺织业、造纸及纸制品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等八大高耗能(高载能)行业以及国家确定的产能过剩行业的相关行业项目和耗煤项目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要求实施项目节能审查。
(二)环境影响评价。区域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由环境保护局负责,8月底前出台有关具体规定。制定徐圩新区区域发展规划环评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加快推进新区区域发展规划环评的报批工作,在新的区域发展规划环评获批之前以原有的区域发展规划环评为准。符合产业定位的(不含化工和仓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项目,其环评类型可降低一级。不增加生产设备的技改项目在不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前提下可实行备案制。规划环评中环境现状、污染源调查等资料在时限内可供建设项目环评共享,相应评价内容可简化。
(三)水土保持评估。区域水土保持评估工作,由水务局负责,9月底前完成评估报告,10月底前发布实施。制定区域水土保持评估改革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组织编制区域性水土保持评估报告,为入区的产业项目提供水土保持指导意见。水土保持方案分类等级在水利部规定的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报告表的基础上,创设水土保持登记表,推行备案制。对由示范区管委会批准、备案的入驻项目取消水保审批,仅需填写《水土保持登记表》报新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但各企业要按照《方案》要求切实落实各项水保措施。对于由示范区管委会批准、备案的其它建设项目,对水土保持方案采取分类管理、降格审批。
(四)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区域压覆矿产资源评估工作,由国土分局负责联系市国土局实施。根据项目进度制定区域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查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情况,入区项目可通过查询数据库查询确定是否压覆矿产资源。
(五)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由国土分局负责,9月底前进一步完善评估报告,10月底前发布实施。制定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开展区域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进区项目可查询确定地质灾害危险性程度和应对措施。
(六)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区域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由信访办负责,9月底前完成评估报告,10月底前发布实施。对于一般产业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可在区域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基础上,适用直接备案的简易程序。对于特别重大、敏感性强、可能影响到群众切身利益的项目按照原有规定程序实施。
(七)交通影响评估。区域交通影响评估工作,由交警大队负责,9月底前完成评估报告,10月底前发布实施。对于一般性项目,可在区域交通影响评估的基础上,适用直接备案的简易程序。对于投资规模大、对周边交通要求高的项目,需按原有规定程序实施。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新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区域评估试点改革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区域评估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区域评估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在部署、把关、协调、督查上狠下功夫,加快推进改革落地。
(二)注重协调配合。各责任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并共享区域评估相关信息;对国家调整或取消的评估事项,及时修订完善新区管理办法,对区域评估改革各项工作进行跟踪反馈,发现改革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及时研究解决;要对照工作任务,制定工作推进方案,细化实施举措,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区域评估改革取得实效。
(三)强化工作督查。各责任单位要加强对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的监督检查,坚决防止搞形式、走过场,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杜绝明减暗不减、明放暗不放。新区深化改革领导小组适时采取联合检查、重点抽查等形式加强督查,积极受理投诉举报,及时发现和纠正区域评估工作实施中的不当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