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3269453/2017-00597 | 分 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 发文日期 | 2017-09-06 |
标 题 | 关于印发《徐圩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改革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示范区发〔2017〕105 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各部门、各单位:现将《徐圩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改革试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管委会2017年9月6日徐圩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改革试点暂行办法根据中共连云港市委、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连发〔2017〕11号)、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连政办发 | ||
时 效 | 有效 |
各部门、各单位:
现将《徐圩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改革试点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管委会
2017年9月6日
徐圩新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改革试点暂行办法
根据中共连云港市委、连云港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快简政放权激发市场活力的意见》(连发〔2017〕11号)、连云港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度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连政办发〔2017〕55号)、《徐圩新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示范区发〔2017〕94号)以及《徐圩新区“区域评估”工作实施办法》(示范区发〔2017〕95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新区环评审批简政放权,提高审批效能,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试点改革内容和目标
积极推进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制度改革,加大改革创新力度,以徐圩新区规划环评、石化基地规划环评为抓手,通过强化空间、质量和总量管控,建立项目环评与排污许可证深度融合的管理体系。简化环评审批,强化事中事后环保监管,进一步提升环评在环境保护和优化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二、管理要求
(一)强化规划环评作用。加快推进徐圩新区区域发展规划环评的报批工作,强化规划环评在优布局、控规模、调结构、促转型中的作用,以及对项目环境准入的强制约束作用。在徐圩新区网站上公开规划环评审查意见。
(二)简化项目环评审批。对已通过规划环评审查的区域,在落实规划环评意见并符合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要求的范围内,审批权限归属徐圩新区的建设项目环评可以简化。符合产业定位的(不含化工和存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其环评类型可相应降低一级,不增加生产设备的技改项目在不新增污染物排放的前提下可实行备案制。审批权限归属徐圩新区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类建设项目报环境保护局审批。环境影响登记表类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在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系统进行填报并报环境保护局备案。规划环评中环境现状、污染源调查等资料在时限内可供建设项目环评共享,相应评价内容可简化。
(三)优化环评审批流程。环境保护局制订详细的服务规范和标准,审批内容、申报材料、审批条件、审批流程、审批时间向社会公开。区内与规划环评意见相符的建设项目,其环评受理公示时附规划环评相关公示信息,可根据实际情况缩减办结时限。
三、落实责任
进一步厘清主体责任,优化行政许可,提升服务效率,做到权责清晰,科学监管。
(一)环保部门。负责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备案,做好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总量平衡审查,发放排污许可证。加强对建设项目事中事后监管,督促企业落实各项环保措施。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负责环评备案时对企业负责人开展环保法律法规培训。
(二)建设项目投资主体。按要求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文件,根据相关规定做好信息公开和公众调查工作,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保证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进度和资金,并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同时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及其审批部门审批决定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认真审核环评文件及相关支撑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对提供的环评文件或其他项目材料内容负责。提交建设项目相关资料及环评、竣工环保验收资料、申领排污许可证申请,并出具企业法人承诺书。严格按环评文件及批复要求开展环保“三同时”,并定期向环境保护局上报执行情况。
(三)环评中介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评价范围、环评技术规范要求开展环评工作,并对环评结论终身负责。严格落实环评文件的项目负责人制度,为建设项目投资主体提供规范、全面的环评咨询服务,切实提高服务效率与服务质量。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项目现场检查。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环境保护局要对照项目环评承诺及审批意见,就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内容的一致性,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督促企业进行整改。
(二)落实项目竣工环保验收。项目建成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使用。
(三)强化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局应加强监督管理,在试点中适时开展核查,落实“双随机”抽查机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