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的有关规定,经审查,我局拟对《
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公用工程岛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审批意见。现将有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为自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
一、项目名称:
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公用工程岛项目一期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
二、建设地点: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内,陬山路以西、石化三路以北;
三、建设单位:连云港中星能源有限公司;
四、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南京国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五、项目概况:
本项目建设3套2000t/d级煤气化装置,1套净化装置(33万Nm3/h合成气+8万Nm3/h氢气),2套1万吨/年硫磺回收装置,2套空分装置(7万Nm3/h氧气),1台E级燃气轮机126MW(配套余热锅炉),2台410t/h燃气锅炉,1台440t/h燃煤锅炉,2台20MW和2台40MW汽轮发电机组及2台440t/h备用燃煤锅炉,配套建设条形煤场、圆形煤场,以及其它的公用工程及辅助设施。厂外蒸汽、氢气、氧气等所有配套管道不再本次评价范围内。
六、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一)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营中应贯彻清洁生产原则,使用先进生产工艺,最大限度减少污染物排放,确保区域环境质量不下降。项目污染控制应符合《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总体发展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中相关要求。
本项目“三废”治理设施须由有资质单位设计、施工,方案应通过专家论证及安全评价并在建设中严格落实。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要通过“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信息采集”微信小程序进行信息采集。
(二)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及其他相关要求做好建设项目信息公开工作,本项目须于开工前15日内向环保部门申报相关信息。
(三)做好施工期环境管理工作,落实污染防治措施,加强施工人员教育。
(四)按“雨污分流、清污分流、一水多用、分质处理”原则规划、建设厂区给排水管网。本项目建成后,全厂共设雨水排口一个,生产污水排口二个,生产废水排口一个。
本项目煤气化装置产生的气化废水,包括经破氰处理后的澄清槽溢流罐含氰废水(CN-≤0.5mg/L)、CO2汽提塔回流罐含氨废水、甲醇/水分馏塔含醇废水,送至方洋水务气化废水处理工程预处理后,接管至东港污水处理厂;地面冲洗废水、生活污水、初期雨水接管至东港污水处理厂;经东港污水处理厂处理后,尾水再送至徐圩新区再生水厂,经再生水厂处理后,70%再生水回用于本项目,剩余30%浓水再接入徐圩新区高盐废水处理厂工程处理,进一步处理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特别排放限值的直接排放标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最终通过深海排放。
循环水场废水、除盐水站废水经厂内浓水回用处理系统处理后,70%再生水回用,剩余30%浓水再接入徐圩新区高盐废水处理厂工程处理,进一步处理至CODcr≤30mg/L,其余指标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特别排放限值的直接排放标准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最终通过深海排放。
煤气化装置和热电装置的锅炉排水回用至循环水场。净化装置废水汽提塔含氨废水回用至脱硝过程,不外排。
储煤废水处理后回用于煤场喷洒,不外排。
烟气脱硫废水送至烟道采用高效一体化装置(烟道旁路喷洒蒸发系统)预处理,不外排。
(五)严格落实“报告书”提出的各项废气防治措施。鼓励采用技术先进的废气处理工艺,确保各类废气达标排放,并不得产生异味。
本项目煤气化装置、储运工程的含尘废气经“布袋除尘”处理后排放,除尘效率≥99%;
煤气化氯化氢废气经“一级水吸收+一级碱吸收”处理后排放;
净化装置的含甲醇废气经“二级水吸收”处理后排放;
煤气化装置捞渣机冲洗水罐废气和净化装置尾气洗涤塔废气等低含硫废气经“水吸收”处理后排放,煤气化装置酸性气吸收塔低含硫废气经“胺洗”处理后排放;
低温甲醇洗酸性气、煤气化装置酸性气、溶剂回收酸性气等高浓度含硫废气采用硫回收装置对酸性气进行处理,处理后的尾气送焚烧炉燃烧后胺液吸收回收,再通过燃煤锅炉的湿法脱硫处理后高空排放;燃煤锅炉采用低氮燃烧器,烟气经“SCR脱硝+布袋除尘+湿法脱硫”处理后,通过一根180m排气筒排放;燃气锅炉和余热锅炉采用低氮燃烧器,烟气经“SCR脱硝”处理后,分别通过2根80m排气筒排放;危废暂存库的恶臭废气经“活性炭吸附+UV光氧化”处理后排放。
本项目设置的火炬系统应采取措施回收排入火炬系统的气体和液体,并仅用于处理紧急事故状态下,无法进行有效回收的可燃废气,设备开停车和检维修过程产生的废气应接入有机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废气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表5中的标准值后排放。
强化VOCs管控措施,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定期检测设备、设施动静密封点。严格控制有机液体储存和装卸挥发损失逸散的VOCs,罐区、装卸区设置油气回收和废气处理设施。严格控制废水集输、储存及处理过程中VOCs逸散,厂内废水集输、储存、预处理设施采取加盖密闭和废气处理措施。
含尘废气、氯化氢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要求;含甲醇废气执行《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3151-2016)要求;低含硫废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要求;高含硫废气、燃煤锅炉烟气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并达到苏政办发[2014]96号文要求“全省1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基本达到燃机排放标准(即在基准氧含量6%的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燃气轮机、燃气锅炉烟气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特别排放限值,SO2、烟尘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5、35毫克/立方米,NOx燃气轮机执行50毫克/立方米,燃气锅炉参照燃煤锅炉超低排放要求,执行50毫克/立方米;
无组织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表2二级标准;VOCs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标准中排放限值。
(六)加强噪声管理工作。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须合理布局并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消声措施。厂界噪声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施工期噪声执行《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七)按“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降低固体废物产量,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做好危险废物全过程管理。工业固体废物堆场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9-2001)、《危险废物贮存污染物控制标准》(GB18597-2001)要求。
本项目粗渣、滤饼、飞灰、炉渣、石膏、废铁、废分子筛、废布袋拟厂外综合利用;废滤膜、废催化剂、废吸附剂、废瓷球、废铅蓄电池、废油漆桶、废机油、废活性炭、废UV灯管等危险废物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危险废物储存及处置应按照苏政办发〔2019〕15号、苏环办〔2019〕327号等文件要求执行,应基本实现就近及时安全处置,原则上应优先依托园区内已有固危废集中处理处置设施;生活垃圾委托环卫部门清运。
本项目投运前应落实所有危险废物处置去向。
(八)严格落实防渗措施。实行分区防渗,项目应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防渗措施,严禁污染周边环境。严格落实土壤及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源头控制、分区防渗。加强监控,严禁污染土壤和地下水体。
(九)落实“报告书”中提到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按《关于做好生态环境和应急管理部门联动工作的意见》(苏环办〔2020〕101号)相关要求,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工作;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每年须定期演练;做好与园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石化基地应急截污方案等联动。本项目需落实足够容量的事故水池。
(十)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要求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志;按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等相关文件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监测计划。
按《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江苏省化工园区(集中区)环境治理工程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9〕15号)及《江苏省化工园区监控预警建设方案技术指南(试行)》(苏环办〔2016〕32号)要求设置在线工况监控系统;厂区雨水排口处应设置足够容量的监控池,并安装流量、COD、氨氮、总氮等在线监测设备、视频监控系统及由监管部门控制的自动排放阀;厂区污废水去往东港污水处理厂及徐圩新区高盐废水处理工程接管口前应根据《污水监测技术规范》(HJ 91.1-2019)等规定设置监控池,并安装流量、COD/TOC、氨氮、总磷、总氮等在线监测设备、视频监控系统及监管部门控制的自动排放阀;排气筒和废气净化设施的进出口应根据《固定污染源烟气(SO2、NOx、颗粒物)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HJ75-2017)等规定设置便于采样、监测的采样口和采样平台;有组织排放废气排放口及厂界应安装符合技术规范的在线监测设施;所有监测信号和数据应实时上传至环保部门。
(十)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工作及排污许可证制度要求;建成后须按规定程序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方可正式投入运营。本项目依托的工程与环保设施投运是项目投运的前置条件,项目所依托的设施需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本项目方可正式投入运营。法律法规政策有其它许可要求的事项,项目须取得相关部门的许可后方可建设与投产。
(十一)本项目应安装燃煤锅炉系统配电监管设施,并确保燃煤锅炉不得用于发电。
(十二)本项目应同时符合《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总体发展规划修编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查意见要求,如有不符须报我局重新审批。
(十三)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环评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批。原则上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二年方开工建设的,环评文件须报我局重新审核。
七、公众参与情况:
根据《连云港石化产业基地公用工程岛项目一期工程公众参与报告》,公众参与调查结果表明:公参调查过程中未收到群众反馈意见。
八、听证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起五日内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要求听证。
九、公众反馈意见的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0518-82256017
通讯地址: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徐圩新区)环境保护局
邮编:22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