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63269453/2020-00059 | 分 类 | / 通知 |
发布机构 | 徐圩新区 | 发文日期 | 2020-04-20 |
标 题 | 关于印发《徐圩新区政企联动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 ||
文 号 | 示范区发〔2020〕59号 | 主 题 词 | |
内容概述 | 为加强新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体系。经研究,现将《徐圩新区政企联动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
时 效 | 有效 |
各部门、各单位:
为加强新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体系。经研究,现将《徐圩新区政企联动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国家东中西区域合作示范区(连云港徐圩新区)管理委员会
2020年4月20日
徐圩新区政企联动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新区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提高突发事件预防和处置工作保障能力,建立健全新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物资储备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化工园区(集中区)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DB32/T 2015-2016)》及《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 GB30077-2013)》,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徐圩新区相关单位根据新区地理、气象环境及辖区企业现状,分析可能出现的自然灾害(洪涝、地震、山体滑坡、台风、海啸等)、事故灾难(爆炸、火灾、交通事故、核事故等)、公共卫生(食物中毒、传染病疫情、动物疫情等)和社会安全(恐怖袭击、群体性事件等)等突发事件,储备针对各类事件的预防与处置工作中所必需的保障性物资和装备,主要分为消防救援、核应急救援、医疗救护、污染清理、防爆管制、生活必需品(依托方洋超市建立临时储备点)六大类。
第三条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维护稳定、统筹协调、突出重点、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拓展形式、节约实效、满足需要的原则。
第四条徐圩新区应急抢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新区应急物资储备工作,审核各相关单位应急设施、设备、物资等的购置计划,对所有应急设施、设备、物资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条徐圩新区应急救援抢险大队(以下简称“186”大队)根据新区应急抢险工作领导小组安排,负责对各相关单位应急设备、物资统一建档管理,并对各单位的设备、物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
第六条新区各相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能,分别承担新区应急物资储备任务,并按照国家和上级部门规定,建立本单位或本系统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和管理体系。
第七条按照新区规划布局,设置“三库多点”及“政企联动”式应急物资储备体系。三库即“186”大队、消防救援大队、石化基地危化品运输综合服务中心三座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多点即各职能部门根据需求设置多个应急物资储备点;政企联动即建立政府与企业联动的应急物资储备管理体系,由新区统一协调各库、点及企业应急物资的储备和调动。
第八条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应按智能化仓库管理系统标准建设,实现新区所有物资储备库及物资储备点的数据共享及一键调派,并及时将相关数据通过应急指挥平台报送至应急抢险工作领导小组。
第九条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火灾事故、核事故、交通事故及社会救护等应急物资储备。
第十条石化基地危化品运输综合服务中心根据政府部门的委托,代为储存或保管相关应急保障物资储备。
第十一条“186”大队负责自然灾害抢险、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环境污染处置、市政抢修、灭火救援、交通事故救援、建筑事故救援、设备保障和后勤保障等应急物资储备。
第十二条公安分局负责反恐、防爆、群体性事件等应急物资储备。
第十三条交警大队负责交通管制应急物资储备。
第十四条医疗应急救援中心负责卫生防疫、应急药品、救护设备、疫苗及相关防护物资的日常储备。
第十五条环境保护局负责环境污染事件监测、调查、处置所需应急物资的储备。
第十六条各化工企业结合本单位实际,按照《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GB30077-2013)》及《化工园区(集中区)应急救援物资配备要求(DB32/T 2015-2016)》相关要求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与装备,其他企业根据本单位实际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与装备。
第十七条实行应急物资轮转更新制度,对实物储备的应急物资,应在其有效使用期结束前及时更新,应急物资使用后应尽快补充。
第十八条对老旧器材装备及失去使用价值的器材装备确需报废处理的,应向新区应急抢险工作领导小组提交报废申请,经允许后方可做报废处理。
第十九条应急物资调用按照“先近后远、先主后次、满足急需”的原则进行。通常情况下,由新区应急抢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调动应急物资。
第二十条紧急情况下,相关职能部门可自行调用本部门应急物资储备点的应急物资,事后及时向新区应急抢险工作领导小组报备;非紧急情况下,应急物资的使用应在接到新区应急抢险工作领导小组调用命令后方可调动,同时应做好相关账目登记。
第二十一条应急物资调用后按照“谁受利、谁补充”的原则进行补充。
第二十二条各职能部门及企业实行应急物资储备信息共享机制,承担物资储备任务的企业应及时向新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上报应急物资储备实际情况,确保应急物资的统一调用。
第二十三条各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应实行专人负责制,定期组织对库内器材装备的清点盘查及维护保修,做到账物一致,对已过保质期的物资及时更换,对老旧器材装备及时提出更换意见。
第二十四条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负责人应及时掌握和了解应急物资生产厂商信息,同时充分利用市场资源,经新区应急抢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采购高新技术、高新材料的应急物资,探索多样化、先进性的应急物资储备。
第二十五条定期对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库进行检查,做到应急物资分类摆放、整齐划一、清除浮尘、保持清洁,做好库室的防火、防盗、防潮、防腐、防霉变工作,确保应急物资完整好用,管理人员应时刻掌握应急物资具体情况。
第二十六条新区各相关单位应制定应急物资采购的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按照先急后缓,各要素、种类齐全的原则分批次采购。
第二十七条应急物资在使用后应及时补充,相关单位向新区应急抢险工作领导小组提交采购申请报告,经批准后自行采购。
第二十八条政府储备以实物储备为主,相关单位根据需要,报新区应急抢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采购一定数量的应急物资与装备,进行实物储备。应急物资采购经费必须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二十九条各企业应急物资采购经费由企业自行保障。
第三十条新区应急抢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定期对应急物资与装备储备、管理等工作进行督查指导。对在应急物资储备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批评,责令整改。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徐圩新区应急抢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政策解读链接:《徐圩新区政企联动应急物资储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